{{ $t('FEZ002') }}學務處|
新北市新店區崇光中學
114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二、目的:由本校 「 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 」 (下稱本委員會)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查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
三、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代表: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主任……。
(二)教師代表:畢業班導師。
(三)家長代表:本校家長代表……(候選人的家長除外)
四、積分標準:
(一)申請類別:在學期間依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二)1.競賽類:國際、全國、全市、全區、全校。
2.非比賽性質類:獲推薦受表揚並能提出獲獎證明者並足以為學校學生之楷模者。
五、特殊展能市長獎名額:
本類名額依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進位。高中2位國中3位。
六、審核程序及時間:
(一)第一階段:
1.畢業生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2.班級導師審查相關證明後,每班可提報1至2人為候選人。
3.本階段於115年4月17日至4月24日收件(含佐證資料)逾時不候。
(二)第二階段: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於5月份擇日召開會議。
七、有效獎狀、獎盃、獎牌資格認定標準:
(一)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二)經政府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項。
(三)校內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四)參加獎等獎項名稱不予計分。
(五)才藝認證及檢定證明書亦不予計分。
(六)上開未盡獎項或認定困難則由本校審查委員會研討決定。
八、審查標準:
(一)基本條件: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未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1.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學期成績優良獎」等學習成績獎項不予計分。
2.特殊展能市長獎受獎學生不宜過度集中於單一類別。
(二)加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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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第1名 (特優、金牌、冠軍) |
第2名 (優選、優等、銀牌、亞軍) |
第3名 (甲等、銅牌、季軍) |
第4至第6名 (殿軍、乙等、佳作、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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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4 |
1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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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各項競賽) |
12 |
11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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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 |
9 |
8 |
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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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性(如:新店區) |
6 |
5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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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性 |
2 |
1.5 |
1 |
0.5 |
1.全國性、全市性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務必請指導老師出具參賽證(團體獎狀影本蓋關防,評分標準同上),5人以下(含5人),以上表所列方式計算,超過5人之團體,以
所獲分數60%計算。
2.校內團體比賽計分方式:3至5人團體以所獲分數80%計算,6至10人團體以所獲分數60%,超過10人以所獲分數30%計算。
3.每種類別比賽最多提出三件最高選項計分成績,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例如: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在全國比賽得第三名,分數採計為10分)採最高分獎項計分,不予累加。
4.畢業生若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他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5.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亦同時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
重複領獎,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6.評選方式如有未盡事宜,或有認定疑義,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或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九、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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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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