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新北市修正之各公私立高國中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範例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20條及前揭準則第35條規定,本局業修正本市各公私立高國中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範例供各校參考,請各校盡速於108學年度學期末前完成校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之修正,提經性平會討論後交校務會議通過,並請利用多元管道,確實對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公告周知相關規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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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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