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壹、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貳、計畫目的
一、 透過實際走訪部落,了解歷史的意義,進而增進學生民族認同與自信。
二、提供原住民族學生文化學習之管道,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利。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承辦單位: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研究中心
肆、參加對象(限額 30 人)
一、以居住於都會地區 1之原住民族籍國、高中學生為主。
二、若有剩餘名額,開放都會地區其他教育階段之原住民族籍學生及對原住民族文化有興趣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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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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