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系統管理員|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11年12月9日審新北五字第
1110056100號函辦理。
二、有關資訊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帳號控管,請落實資安政策及
規定,並加強管理人員資安認知及設備管控機制,相關說
明如下:
(一)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務必列入學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風險評估表」中評估風險等級。
(二)設備使用完畢後,請將帳號與個人相關等資料登出或刪
除,以防資料之遺失、毀損及外洩等其它侵害。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1-10
{{ $t('FEZ004') }}2023-01-10|
{{ $t('FEZ005')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