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另,110學年度起請新北市各級學校將菸品 (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校規規範,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
二、依據新北市教育局112年8月8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1519411號函(諒 達),宣導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一)學生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 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 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 以下罰鍰。
(二)學生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學生未滿20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 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新臺幣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使用類菸品(電子煙),處新臺幣2,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112年9月20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1841225號函(諒達) 重申為避免菸品泛濫與成癮,鼓勵校方將持菸者、違規吸 菸者,擴大列入特定人員不定期查察;並協助菸害溯源檢舉,如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進行戒菸教育輔導外,
另可積極溯源釐清菸品(含電子 煙及新興菸品)之來源,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衛生局裁處,以 利從源頭防範。
四、邇來媒體報導及民代關心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 (etomidate)俗稱「上頭」、「助眠菸彈」的電子煙,已 有不肖業者以「助眠」、「會嗨」等口號宣傳販售,長期 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癮或可能對腦部及神 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意,相關報導:
https://www.setn.com/News.aspx? NewsID=1440924&From=Search&Key=%E9%9B%BB%E5%AD%90% E7%85%99。
五、另,若學校查獲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應依「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 處理,逕行沒入,期末統一銷毀(如以水淹)處理。
六、宣傳周知,並強化親師生相關防制知能,積極協助菸害溯源檢舉,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 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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