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JWPMR118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非經許可不得進行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另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違反者,將依消防法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加強校園防火意識,各校應避免於建築物室內場所進行明火表演活動,如需明火表演,應向消防局申請許可,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 $t('FEZ003') }}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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