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JWPMR118
{{ $t('FEZ002') }}學務處|
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示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0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040106587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2.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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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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