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提升就學貸款申貸學生瞭解辦辦理貸款之權利與義務,加強宣導降低逾期放款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15450A號函辦理。
二、學期註冊前,學生應瞭解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
三、「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1條第1項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第12條規定:「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據此,申貸學生請務必以正確信用態度及積極管理就學貸款之能力,以維自身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