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13年11月1日 障字第1130000043號函辦理。
二、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甄試網址: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 /home。
(二)簡章公告:已於113年10月28日於網站公告簡章電子檔, 實體簡章發售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三)網路報名: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起至113年12月9日晚 間11時59分止。
1、團體報名: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12月9日止。
2、個人報名:自113年12月3日起至12日9日止。
(四)考試日期:
1、學科考試:114年3月21日至114年3月23日。
2、術科考試日期:114年3月24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14年5月29日上午9時起至114年6月 4日下午5時止。
三、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 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
「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
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所載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皆為空白者,視為永久有效。
四、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應屆畢業生」不得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報
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須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
(切結書詳簡章 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於高級中等學校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已繳回鑑輔會證明),不得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試。
(六)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七)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五、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求、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自備輔具等),應檢附以下任一資料,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
(一)請優先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或「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紀錄」(含上述會議紀錄附件),及高二下學期或高三上學期最新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書」,若無者再請提供下列(二)、(三)、
(四)項任一資料。
(二)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明表」正本(詳簡章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詳簡章附錄十二)。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4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4學年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11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 測驗之「114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表、診斷證明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輔會證 明者,應持以下任一證明,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 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一)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ICD診斷」欄位內,代碼為以下其一:G80、G80.0、G80.1、G80.2、G80.3、G80.4、 G80.8、G80.9。
(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內之醫院,就考生障礙類別辦理檢查後出具。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4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4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11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4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本甄試低(中低)收入戶、離島地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告之113至115學年度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之考生及其陪考人員1名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八、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未達系科組規定之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不予分發。若加考術科,術科成績低於60分者,
其選填之術科招生校系 科不予分發。
九、檢附本甄試考生服務問與答及視障好讀版各1份供參。
十、114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相關問題請洽(03)4227151轉分機57148、57149、57150。電子信箱:ncu57149@n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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